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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“少数民族”语言或“地区”语言?

欧洲地图:已批准或仅签署《欧洲地区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》的国家
《欧洲地区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》(1992 年)。已批准(25 国) 已签署但未批准(8 国,包括法国) 既未签署也未批准;俄罗斯的签署自 2022 年起中止资料来源:欧洲委员会条约办公室,截至 2026 年 10 月 14 日。底图:Natural Earth(公有领域)。

“少数民族语言”一词涵盖使用者的两种处境:

- 一种语言的使用在减少和/或趋于消失。使用者人数减少,语言不再或很少传给新一代,从长远看,语言本身有灭绝的危险。

爱尔兰语虽然与英语同为爱尔兰共和国的官方语言,但其使用者人数已令人担忧地减少,就是这样一个例子。

- 一种语言在其传统使用地区没有被赋予任何权利,或权利不足,例如没有最低限度的共同官方地位。在丹麦南日德兰使用的德语,既不在公共领域使用,也不用于官方出版物,掌握这门语言也不是担任公职的先决条件。

根据这些定义,我们对“少数民族语言”和“地区语言”这两种说法不作区分。

“地区语言”这一说法常用来指以下国家中使用的语言:
这些国家出于政治原因,不愿使用“少数民族”一词。

阿尔萨斯德语(法国)在法国被称为“地区”语言,而南日德兰的德语变体(丹麦)在丹麦则被称为“少数民族”语言。